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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植新、姚植新与刘永军与刘永军、陈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植新,刘永军,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姚植新。委托代理人徐培泉。被告刘永军。被告陈海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姚植新与刘永军、陈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植新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植新承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