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大冲村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2号原告:蓝山县大桥乡大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远兰,男,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蓝山县荆竹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胡新华,男,系该林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山县大桥乡大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蓝山县荆竹国有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山县蓝山县大桥乡大冲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审 判 长 梁邦生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莉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