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宿明辉与王修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明辉,王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宿明辉。被执行人王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明辉与被执行人王修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明辉申请执行3564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34元,由被执行人王修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