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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李××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