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李××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155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