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刑减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冀福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福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67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冀福生,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冀福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衡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七次、专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冀福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限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福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崔福林审判员  高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