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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希桂与汤燕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桂,汤燕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44-1号原告:赵希桂。委托代理人:林浓。被告:汤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桂诉被告汤燕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桂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赵希桂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