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希桂与汤燕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桂,汤燕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44-1号原告:赵希桂。委托代理人:林浓。被告:汤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桂诉被告汤燕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桂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赵希桂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