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爱杰与王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王爱杰,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姝,女,住沈阳市金阳街。原告王爱杰与被告王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杰承担。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