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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占林、王永茂、张廷山与雍怀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林,王永茂,张廷山,雍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马占林,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永茂,男,生于1962年9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廷山,男,生于1965年2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被执行人雍怀忠,男,生于1968年9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申请执行人马占林、王永茂、张廷山与被执行人雍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9340元,执行费190元,共计1953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雍怀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雍怀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