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铁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赵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付铁铸,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被告赵尽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铁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赵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存在“中国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导致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将不存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列为被告,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铁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付铁铸。代理审判员 李小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