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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兰与龚举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龚举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周兰,女,汉族,现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龚举轩,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诉被告龚举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预收时已按减半金额3650元收取),由原告周兰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