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苑凤仙、付云江与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凤仙,付云江,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苑凤仙,女,无职业。原告付云江(苑凤仙丈夫),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瑞泽,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巴市金秋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4934-7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秋华城d区40号法定代表人白福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毅。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苑凤仙、付云江与被告巴市金秋房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凤仙、付云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瑞泽,被告巴市金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毅、周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9年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临河区金秋华城d区住宅楼一套。2011年11月24日,被告收取原告天然气安装费1990元,可视对讲门铃费870元。根据“国家住建部(2001)第88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第585号”文件及“巴政发办(2009)第67号文件等规定,天然气安装费、可视对讲门铃费应计入房屋总价,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被告违规向原告收取了上述费用286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规收取原告2860元,并承担从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共33个月,利息计款4519元。原告对其诉求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天然气安装费、可视对讲门铃收费收据、巴市人民政府有关天然气(2009-67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585号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佐证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辩称,金秋华城住宅小区是临河区人民政府与河南金秋房地产公司协议开发建设公务员小区,住宅均属限价房屋。该小区天然气安装费、可视对讲门铃费用未包括在开发成本中,被告收取原告上述费用,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提供了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金秋华城小区天然气初装费与可视对讲门铃系统收费情况说明及临河区建设局对西区公务员住宅小区多层开发成本测算。佐证其抗辩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系巴市临河区金秋华城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201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金秋华城d38号楼1单元3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燃气、热力在市政单位具备供应条件后统一供应。2011年11月24日,被告金秋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住房时,向原告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1990元、可视对讲门铃系统费870元。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67号)第一项规定: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2009年8月1日前已经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六、对因配套管道天然气而发生的入户安装费用,……其中“新建”居民用户住宅小区,费用计入房屋总造价,销售时不得向购房者单独收取入户安装费用。2013年4月2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金秋华城小区天然气初装费与可视对讲门铃系统收费情况说明”,证实天然气初装费与可视对讲门铃系统费用未计算在金秋华城小区开发成本中。本院认为,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巴市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管理天然气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中:从2009年8月1日起、凡在城市(镇)规划区管道天然气覆盖供气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或需要使用管道天然气设施的工程(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源用户),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作为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设施程序统一管理。被告金秋房地产公司开工建设的金秋小区不是上述通知中所述的2009年8月1日以后的新建小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局于2009年5月20日向区政府上报的“西区临河建设项目公务员小区多层开发成本测算”中,对天然气初装费及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的费用并未计算在被告开发的金秋小区的销售成本中。被告在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及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的费用,并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不违反了上述意见的规定。因此,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苑凤仙、付云江要求被告金秋房地产公司返还天然气初装费1990元、可视对讲门铃系统费87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彤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妍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