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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严国强、吴立萍与吴立萍、张晓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严国强。委托代理人: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萍。被告:张晓光。第三人:临安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强与被告吴立萍、张晓光、第三人临安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国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