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华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蔡振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新华大街路西南头。法定代表人王文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67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