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刚与马光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马光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李刚。被告:马光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马光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