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桑桑与谢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桑桑,谢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90号申请执行人:傅桑桑。被执行人:谢廷。申请执行人傅桑桑与被执行人谢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支付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14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8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