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22号原告乔某甲。委托代理人夏丽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乔某乙。婚后我和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生活。因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分居,只是原告一直不回家。我们之间仍然有夫妻感情,而且现在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乔某乙。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仍能共同生活。双方女儿正处于成长关键时期,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照顾。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