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孙学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孙学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康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孙 彦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