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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师燕与被告王怀怀、郭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燕,王怀怀,郭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29号原告师燕,女。被告王怀怀,男。被告郭艳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燕与被告王怀怀、郭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燕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全额退还原告师燕。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