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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文与被执行人姚江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姚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顾文,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姚江河,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职业者。本院依据(2015)吴利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江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武旭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