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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丁启红与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启红,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丁启红,汉族号码61020319810316421x。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村。法定代表人茆国胜。申请人丁启红与被申请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0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4781.5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44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双倍赔偿金及维修费用的请求;五、以上一、二、三项合计人民币86781.5元,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至期,因被申请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启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781.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0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其注册登记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村经营场所系租赁,现已不再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于201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丁启红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本案申请人,责令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028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春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