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复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大丰航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航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复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航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区港口海洋经济开发区C8区纬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樊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区港口海洋经济开发区C8区纬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航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网上拍卖均流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