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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爱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爱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廖爱琴,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电信局退休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要求宣告郑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郑芬如,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直机关党工委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5号市委宿舍13楼202室,系申请人之夫,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晚在家中摔倒被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现呈植物人状态。因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郑芬如中风后三个来月,仍不能言语,不能进食,不能活动,无法表示自己的意愿,故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芬如之妻廖爱琴为郑芬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