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执字第0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刘胜莉、滁州蔚然深秀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龙,刘胜莉,滁州蔚然深秀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全执字第00389-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龙,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莉,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蔚然深秀饮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胜莉之夫在其工作单位皖东设计院的全部工资、奖金等收入(除每月1000元生活费外),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金额达200000元时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