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2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蔡政荣与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2766-2号申请执行人蔡政荣,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黄衍红。申请执行人蔡政荣与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4)0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政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政荣支付人民币300000元;二、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蔡政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政荣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有开立账户并有部分存款,本院(2014)融执行字第2310号一案已轮侯先冻结被执行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本案予以轮侯冻结;(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及采矿权信息;(4)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黑豹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予裁定查封,但未能扣押到车辆;(5)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6)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船舶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还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3)本院(2014)××执行字第××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存机械设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蔡政荣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本院(2014)××执行字第××号一案已先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立的账户,本案也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且外地法院优先冻结了该账户,本院(2014)××执行字第××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存机械设备但尚未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黑豹牌小型汽车暂时未能予以扣押。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4)0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