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曲艳英与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英,高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969号原告曲艳英,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508243688,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贝子府镇下河套村下房申组。被告高德才,男,37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门斗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艳英诉被告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艳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艳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