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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曲艳英与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英,高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969号原告曲艳英,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508243688,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贝子府镇下河套村下房申组。被告高德才,男,37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门斗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艳英诉被告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艳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艳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