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道红与胥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99号原告杨道红,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胥令,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红与被告胥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道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祝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