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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拨打“燕秋”的电话,叫“燕秋”归还其摩托车。同日21时许,吴某某用手机联系“燕秋”,欲向“燕秋”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时许,“燕秋”在凯里市西门仓库附近将摩托车归还张某某时,让张某某将放在摩托车上的甲基苯丙胺零包送到小十字“恒生医院”门口,再将毒资通过“支付宝”转给“燕秋”,张某某同意。22时30分,张某某骑摩托车到小十字“恒生医院”门口将毒品交给吴某某,从吴某某处收取毒资200元,准备离开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吴某某辨认张某某照片的笔录;指认现场、毒品零包、毒资200元、秤量过程、尿检结果及摩托车照片;扣押张某某手机1部、人民币200元、摩托车一辆、吴某某冰毒0.6克的决定书;秤量笔录;通话清单;张某某尿液吗啡现场检测报告书;上交毒品收据;毒品初检报告书及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2015)Q0110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张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吴某某因购买毒品被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毒资二百元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