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施龙昌、张蒙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龙昌,张蒙,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施龙昌。原告张蒙。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静。原告施龙昌、张蒙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3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原告的起诉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龙昌、张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退还原告施龙昌、张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