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述喜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述喜,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6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述喜,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男。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女。上诉人马述喜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7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西城公安分局就马述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2014)第4321号-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马述喜:您好,我们于2014年11月25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因马述喜被威海市公安机关以在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多次拘留,特申请获取在2014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8月25日、9月5日、10月22日马述喜是否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过?训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训诫书没有交给被训诫人?训诫书交到哪里去了?是否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是否把训诫书交给了威海市公安机关或者是政府人员?的申请。我们将:......于2014年12月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马述喜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马述喜的起诉。马述喜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西城公安分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马述喜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马述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马述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马述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