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容力宇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王培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华容力宇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王培香,蔡月瑞,华容鸿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华钦棉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华昌棉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756-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华容力宇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新河乡银信街。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培香。被执行人蔡月瑞。被执行人华容鸿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墟场。法定代表人韩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钦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墟场。法定代表人韩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阳市华昌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解放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容力宇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王培香、蔡月瑞、华容鸿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华钦棉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华昌棉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4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