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小梅与陈小梅、怀宁县双梅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必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基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梅,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怀宁县双梅商贸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梅、怀宁县双梅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