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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苗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