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苗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