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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臧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洪旗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