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艳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周海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吴艳,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周庄村委周庄。身份号码:4128281978********。委托代理人丁斌,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清,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周庄村委周庄。身份号码:4128281974********。原告吴艳诉被告周海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海清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艳及委托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吴艳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3月13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海清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艳与被告周海清于1998年3月13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吴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李桥镇周庄村委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艳要求与被告周海清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峰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