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建春与株洲市天元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泰山办事处天台管理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天台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80号原告殷建春,男,汉族。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巍,系该区区长。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负责人曹明勋,系该局局长。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边宁,系该局局长。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天台管理处。负责人杜科军,系该管理处主任。原告殷建春诉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天台管理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