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国荣、邓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国荣,邓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毓斌,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吴少萍,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赵国荣,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邓淑清,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荣、邓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偿还结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9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