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与苍南县沃龙纸业有限公司、高有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苍南县沃龙纸业有限公司,高有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苍南县沃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被执行人:高有苗。申请执行人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沃龙纸业有限公司、高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沃龙纸业有限公司、高有苗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有第三人做担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2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洁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