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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沈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75006624-4。法定代表人韩光玉,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沈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10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9560-6。法定代表人胡正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沈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18元减半收取14209元由原告重庆喜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