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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孙某某与 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29-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号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