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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顺利与李宗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顺利,李宗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白顺利,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白顺芝(系原告姐姐),女,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蔡淮东,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宗太,男,生于1955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顺利与被告李宗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顺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白顺利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顺利负担。审 判 长  郝尚东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张乃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