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马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马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54号原告:���瑞雪,男,1974年10月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马煌,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雪与被告马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王瑞雪负担。审 判 长  王殿波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