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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新安与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安,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武新安。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武新安诉被告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新安诉称,2013年,原告经和铁生介绍开始给艾岗乡侯桥行政村修村内公路,2014年年底结算工程款,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还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被告缺席无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修路款5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为艾岗乡侯桥行政村修村内公路,2014年年底结算工程款,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新安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支付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西华县艾岗乡侯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绘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