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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娟与被告马春淼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新疆*护士,住乌鲁木齐市*号。被告: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新疆*司机,住乌鲁木齐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