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娟与被告马春淼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新疆*护士,住乌鲁木齐市*号。被告: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新疆*司机,住乌鲁木齐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