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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仓文、马宝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仓文,马宝锋,李建红,王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关。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宝勤,男,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庙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仓文,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马宝锋,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李建红,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王会利,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千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仓文,王仓文,马宝锋,李建红,王会利发出执行了通知,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义务:1、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马宝锋,李建红,王会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651元、执行费741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仓文,马宝锋,李建红,王会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