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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大祥与黎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祥,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许大祥。被执行人黎忠。许大祥申请执行黎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大祥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大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应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