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大祥与黎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祥,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许大祥。被执行人黎忠。许大祥申请执行黎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大祥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大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应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