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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