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