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霞与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374-2号申请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高新区长白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薛劳人仲案字(2014)第90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