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宗某某,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被告甘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