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唐光与孙加伟、周玉苹、孙兴新、孙兴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孙加伟,周玉苹,孙兴新,孙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加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玉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兴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兴臣,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光申请执行孙加伟、周玉苹、孙兴新、孙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