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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吕某、司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23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司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司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吕某、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芹 来源: